天津失业保险医疗待遇中断或终止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8-19 16:33:11 来源:网络投稿

【天津失业保险医疗待遇中断或终止情形有哪些?】

失业人员医疗待遇中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失业人员中止或恢复缴费需要填写《变动名册》。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医疗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天津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后如何就医?】

失业人员就医方式:

失业人员凭社保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

1、对于在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可直接划卡结算;

2、对于在没有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失业人员应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凭证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失业人员医疗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享受医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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