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企业职工今年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的政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根据我的了解,淄博市博山区没有单独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政策,整个山东省都是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淄博市在2018年年发布了淄政发(2018)21号文件,即《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博市的所有区县都要按照这个文件精神来执行。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一,《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一,独生子女费奖励政策。

从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独生子女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补助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第三,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政策。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淄博市出台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的配套政策。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这几个要点是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具体配套政策。

第一,停止征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

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这之前,各个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费,在职工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补助费由社保部门计发。这也是一个重大的政策转变。

第二,社保部门计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需具备这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一是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二是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5年,其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8年10月至退休年龄的时间视同一次性养老补助缴纳年限,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从2021年1月起,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由所在企业承担。

自2021年1月起,正常运转的企业要依法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政策,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同时无法领取到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人员,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要求原单位负责解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一次性补助政策。

综上所述,虽然山东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国有企业来讲,落实起来可能比较容易,但是要在民营企业中落实的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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