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恭喜你,可以拿到赔偿了。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处理方式有三种:
1.与单位协调解决,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
2.检举控告,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3.仲裁,在知道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60日内,或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60日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从被单位辞退之曰起计算),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