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积金提取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萍乡公积金提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依照本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审核、支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依规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工作所在地无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退休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证明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要求职工提供的有效证明资料均指原件和复印件,管理中心对照审核后,原件不需要保留的退还申请人,复印件留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卡(存折)以及不同提取情形规定所需要的申请材料。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其配偶、子女、父母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相关委托证明。
(一)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预告登记证》、首付款的税务票据;异地购买住房的除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税务票据外,还需提供缴存人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在购房地的户口或工作证明(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和补缴差价票据(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补偿协议或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票)证或免税证明(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房屋所有权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与承建方签订的建房协议或建房造价预算,其中: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提供乡镇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职工或配偶建房所在地的农业户口簿(申请期限为2年,时效自最近发证时间之日起计算)。
(五)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规划部门的翻建批文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证明书与承建方签订的翻建、大修房协议或翻建、大修房屋造价预算(申请期限为2年,时效自最近审批或发证时间之日起计算)。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中: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提前偿还全部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已还清凭证;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原则上按协议委托提取还款方式办理(未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或提前结清贷款的,携带借款人身份证申请办理)。
(七)租赁自住住房的,其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和配偶家庭无住房证明及租房凭据,一年一提。
(八)丧失劳动能力、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2、职工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与患者的关系证明以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重大疾病指以下八种:(1)恶性肿瘤;(2)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3)再生障碍性贫血;(4)心脏瓣膜置换手术;(5)冠状动脉旁路手术;(6)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主动脉手术(申请期限为1年,时效自出院之日起计算)。
(九)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如缴存人未取得退休审批文件,可按国家有关退休年龄规定,依据身份证办理。
(十)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协议。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三套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家庭住房套数以申请人工作地县级以上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十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一定比例。职工同一套住房申请支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第十二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本息总额,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房租总额。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600元/月)。
第十四条 丧失劳动能力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规定保留一定的余额外,其余住房公积金可全部提取;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核定的个人自费总额。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本规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需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提取额度,提取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应保留200元的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依照本规程第六条第(五)、(六)、(七)、(八)项规定,可以一次性提取帐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章 提取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转帐支付方式,不得通过现金支付,准予提取的,采用转帐支付方式转入职工提供的银行存折(卡)或还款扣款账户内。
第六章 提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县区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提取业务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提取审核、审批授权制度、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稽核制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停止支付或责令职工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取消该职工及其配偶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金贷款资格且计入征信记录,并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金[2010]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业务(服务)操作指南,规范业务操作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