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4、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5、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6、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