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在缴存地无自住房且租房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重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
7、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0、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