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以下理财序小编DL为大家收集的南京整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仅供参考!
近年来,南京市对建筑业农民工创新实行实名制管理,给农民工发放市民卡,把他们当做新市民对待。市民卡在起到建筑业行业管理作用的同时,为农民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夯实了基础。7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相比之前的政策有何变化,对建筑业农民工有何好处?
近日,记者走访了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缴费费率降低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沈伟介绍,2010年,我市出台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6年来该制度在不断调整完善。今年的一项调整是将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工程总造价的3降为2.5,为建筑业企业减轻负担。
门诊待遇提高之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建筑业民工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800元。考虑到目前民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年轻人,他们对大病医疗的需求少,对门诊的需求高,此次我市将符合医保的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提高到15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首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85%。大病病种中,原来的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扩大到整个器官移植手术。住院待遇提高在住院治疗上,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提高。
比如在三级医院住院,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从80%提高到90%,二级医院从90%提高到95%,一级医院从95%提高到97%。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民工兄弟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限额调整为18万元。超过18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由80%提高到95%。假如一个民工兄弟经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一大笔医疗费需要支付怎么办?新政让民工兄弟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各项待遇,参保也不用缴费。
这样本该自己掏的医疗费又可以进行第二次报销。大病医疗二次报销实行分段制,即超过基本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2万元—4万元报销60%,4万元—6万元报销65%。以此类推,10万元以上报销80%,上不封顶。首次领市民卡可免费体检一次跟普通职工一样,建筑业民工享受医疗保险也是以市民卡为载体的。沈伟介绍,从2011年至今,我市已发放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卡60万张。首次领卡的民工可凭市民卡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但是2012年至今,只有13万民工参加了体检。 为方便民工,建筑业企业也可向医保定点医院申请‘送检上门’,民工兄弟也要提高健康意识。后续我们会加大建筑业农民工医保政策的宣传,并约谈督促企业,扎实做好实名制管理,推动新政落地,服务广大新市民。 沈伟说。
4月28日,在成都打工的谯顺成来电咨询,去年年底,他在工地上受伤,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后,再不支付任何赔偿。请问: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带着谯顺成的疑问,记者专门咨询了成都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制定了《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拓展阅读
广东工伤保险常见5大问题解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乎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近期天气炎热,室外工作环境恶劣,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呢?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又是怎么样的?小编请来广东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对此做出解答。
1 在广东省,哪些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
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里供职的人员,都可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57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
2 广东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怎么算的?
工伤保险实施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目前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和2.0%(一类行业主要是服务业,二类行业主要是加工制造业,三类行业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石油石化等)。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二、三类行业单位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不超过50%的比例。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平均为0.7%,人月均缴费额为15.64元。
3 工伤保险费由谁来交?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省除深圳市外,均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
4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经认定为工伤的,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较多,可分为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一旦受伤,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不幸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除应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受伤职工以外,还要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 人社局 )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 劳鉴委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2016年5月26日,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请示》,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阶段性下调0.5%的措施延续至2018年年底;同时,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同步下调0.5%。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东莞医保缴费及报销比例标准表,仅供参考!
具体是: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阶段性下调0.5%,即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2.3%下调到1.8%;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由市、镇(街)财政补贴部分下调0.5%,即财政补贴费率从1.5%下调到1%。执行期限是2016年7月至2018年12月。
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多项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根据省、市相关通知的的要求,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减轻企业运营成本,要求各地将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控制在5.5%左右。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按 多方筹资,财政补贴 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的费率建立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各类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比例为: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单位2.3%、个人0.5%、市和镇(街)财政共补贴0.2% (灵活就业人员除财政补贴部分以外,全额由个人负担);以城乡居民(含学生)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为个人1.5%,市和镇(街)财政共补贴1.5%。执行上述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后,东莞市用人单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费率仅为1.8%。
事实上,东莞市自2012年7月起至2016年6月,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连续四年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用人单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直保持在1.8%,已经提前达到了省要求,且降低的幅度大大低于省要求的标准,减轻了企业和财政补贴负担。目前,东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良好,参保人各项待遇按规定得到充分落实。2012年7月--2015年6分别为企业减轻了负担3.0亿元、5.7亿元、6.9亿元、7.7亿元,合计23.3亿元。预计2016年—2018年将为企业减轻成本约27.6亿元。
2016年起东莞医保缴费满三年报销额度提至30万
(2015年12月31日)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东莞市政府研究通过,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提高东莞市部分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此次调整之后,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均有所提高,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就医经济负担。
调整医保待遇标准符合规定 可减轻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
近期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 健全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规定》)也要求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必须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可根据东莞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收入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和支付标准等作相应调整。因此,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及东莞市有关文件要求,此次调整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符合规定。
此次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以后,将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医疗需求。
东莞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从2011年7月执行至今,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参保人合理医疗需求及医疗消费水平在不断提高,东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也不断增长,适当调整有关待遇标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需求,有效减轻参保人就医经济负担。
另外,鉴于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一直保持良好运行态势,调整部分待遇标准,预计不会影响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达到省规定的支付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个月以上的水平。此外,近几年来,由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结构调整,费率提高,缴费基数逐年增长,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总量不断增大,基金节余率较高。按照医疗保险基金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有关待遇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更好地体现医疗保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保障作用,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用。
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均有所提高
从社保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来看,此次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另一方面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按照调整以后的规定,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在支付比例方面的调整,则分成两种情况。
1、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2.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仍按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记者从社保局了解到,下一步,该局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与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优化东莞医疗保险待遇结构,为参保人提供更好、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
附:调整前后待遇对比
(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具体如下:
连续参保缴费时间 | 基本险最高支付限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满2个月不足6个月 | 1万 | 1万 |
满6个月不足12个月 | 2万 | 2万 |
满12月不足24月 | 5万 | 5万 |
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 | 10万 | 10万 |
满36个月以上 | 20万 | 30万 |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符合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助:
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
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
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40%。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比例如下:
(三)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药品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