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员被判有期徒刑以后,除非是缓刑,一般肯定会被开除公职,这样社保就会中断。
如果重新实现就业,如果能重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自然会接续起来。可是,如果是走正常招聘程序,肯定是不过关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招聘都是需要,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服过刑,自然不符合条件。
如果是进入企业进行工作,社保也可以跟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接续起来。虽然说,养老保险仍然分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是互相独立的统筹基金,但是在我们社会保险法中都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未来随着时间的统一会合并到一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的退休待遇计算公式,现在交费的时段,全国目前已经基本统一,主要计算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影响退休待遇的主要因素就是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所以就区别很小了。
不过国家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休待遇有关计发参数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年一号文件,提出转移到企业之后,有关视同缴费指数要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是有各种级别不同而视同缴费指数不同。而企业是没有这些级别高低区别的,大家都统一指数标准,一般所有人都是1。
机关事业单位还有职业年金,必须要等到退休年龄才可以领取。如果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只能存在原单位了。
不过,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早在1982年,劳动保障局保险福利司就明确,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如果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
这实际上,相当于如果我们是视同缴费,但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这样的:国家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才可以视同缴费。如果由于判刑导致国家不认可连续工龄,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也会被取消。相关的判刑材料也会存入个人档案的,所以在退休认定有关工龄时,很有可能不会被认定。
现在实现社保交费以后,确实跟判不判刑没有关系,直接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退休待遇。可主要问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才普遍建立起养老保险交费来的。所以,2014年10月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就会很危险。是主要也看地方如何执行了。也许会将养老保险补交后,认可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