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的工龄要如何计算?所谓的工龄就是在工作岗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作为下岗失业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下岗失业前这个阶段的工作年限,都属于工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下岗失业人员的工龄,实际上包含了两个部分。一是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工龄计算的主要依据。即从参加工作开始,到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这段时间的工作年限都是工龄。这个工龄如果要和退休工龄挂靠,那就要进行认定。工龄不一定都能计算为退休工龄。如果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之前,这个工龄是有用的工龄,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后,没有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工龄,只能作为在用人单位领取工龄工资的依据,但是在退休时不会计算为视同缴费工龄或是退休工龄。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考虑更多的应该是退休工龄。按照这个思路,如果在职时属于国有企业或是经过劳动部门按照计划指标招收的集体企业工人,1992年社保缴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但要计算为工龄还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退休养老金时具有相同的价值;但是如果是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作的工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才能计算为退休工龄。
下岗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养老保险的,那么缴费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的缴费年限,和下岗之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如果下岗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每缴费一年计算一年工龄,和以前在职时工龄或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工龄或是缴费年限;但是下岗失业后,没有重新就业,或者是虽然重新就业但是没有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也就意味没有缴费年限,也就不会计算为缴费工龄;失业后既没有重新就业也没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失业期间的年限也不会计算为缴费工龄。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如果下岗前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1992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退休工龄,下岗后重新就业或是以灵活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的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和下岗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退休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