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集体补偿金什么时间发放?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厂办大集体企业”一般指的是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的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投资并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201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推动全国的集体企业改革。
吉林省2013年制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按照规定对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清理,2014年结束本项工作。
对于这些集体企业对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理顺,当然也有一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应发工资。但是我们要知道,确实有一些企业由于经营困难,甚至要走破产清算程序,经济补偿金迟迟没有发放。这种情况下,根据补偿金应当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标准发放。
相对而言,如果还没有发放的话,或者破产清算后无法偿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由原国有企业或者政府兜底的。不过具体时间慢一些也没有办法,最麻烦的是一些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土地厂房长期卖不出去,这样就把职工搁置在那里了。
不过,随着国家要求的不断推进,相信绝大多数企业都能够顺利履行产权关系,建立起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使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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