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令人心寒,案发后保险公司还要理赔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有时候,现实比虚构更魔幻。

昨日,一则“男子买3000余万保险后普吉岛杀妻”的消息引发人们关注。如此恶劣的事件在生活中一再发生,人性的虚伪和残忍让我们这些旁观者不寒而栗。

在此事件中,天津男子张轶凡在几个月的时间里,陆续为妻子购买了十几份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两三千万。他将妻子身亡后的受益人设为自己,然后将其带至泰国普吉一家别墅酒店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谎称妻子溺亡。

11月4日,受害者家属在家中寻找到四份保单,全部为寿险。

一份阳光保险集团合同,购买于2018年9月22日,保额666万元;

一份太平洋保险合同,购买于2018年9月6日,保险金额100万元;

一份同方全球人寿合同,购买于2018年9月5日,保额800万元;

一份复兴保德信合同,购买于2018年6月20日,保额150万元。

据调查,张轶凡总计购买寿险达18份,保额共计3326万。

目前,天津警方已回应:该男子涉嫌诈骗已立案。有网友问,为什么是涉嫌诈骗立案,而非谋杀罪?

因为根据程序,引渡的前提是需要国内警方予以立案,但国内属地派出所表示,因嫌疑人不在国内,案发现场也不在国内,他们无法以故意杀人立案,最终以死者父亲被诈骗为由立案。

其实,杀妻骗保的事件已经不是首次进入公众话题,去年,江苏就有一起类似的事件。

罪犯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其妻子廖某某)死亡,并且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而廖某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

那么,“杀妻骗保”,保险公司还应不应该理赔?

针对该案件,法官认为,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

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的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廖某某,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投保人为廖某某。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来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法院因此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此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某死亡,丧失受益权。

保险本身是非常死板的东西,以文字的形式确认下来,并以法律作为支撑,而其中最大的变数就是人。

保单是人们用来规避风险的“港湾”,却被一些不良分子利用企图骗取钱财,这种行为令人发指,也令人心寒。

目前,张轶凡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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