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银行债转股:如何影响货币政策和信贷投放?
随着10月10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配套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新一轮债转股正式拉开大幕。
相比上世纪末的政策性债转股,新一轮债转股强调要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建立债转股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严禁将 僵尸企业 、失信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作为债转股对象。
所谓债转股,一般理解是,企业的负债转化成对企业的持股,对银行来说,就是把贷款折算成对企业的持股。在中国1998年启动的那轮改革期间,为了解决国企之间盘根错节的三角债问题,这一举措使用较多,并形成了银行对企业的持股。当时针对的主要是不良贷款,且为政策性推动,带来很多问题。
10月10日下午,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孟建民、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国新办举行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有关政策情况发布会上,详解了两次债转股的不同、如何防止债转股成为某些债务人的 免费午餐 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如何配合本次债转股。
以下是澎湃新闻根据发布会实录梳理的关于这次债转股的若干问题:
问题一:这次债转股和上世纪90年代政策性债转股有什么区别?
连维良在吹风会上总结了两点不同:方式不同以及环境不同。
所谓方式不同,即上世纪90年代末的债转股主要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以及实施机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确定,包括债转股涉及的资金筹集也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这次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债转股,债转股企业转股的债权、转股的价格、实施机构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的,包括债转股的资金筹措也是由市场化方式筹措为主,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
所谓环境不同,指的是这次债转股所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和法治条件等方面,与上一次债转股都有了很大的变化,最重要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更加完备,而且所有制结构更加多元化,包括企业、银行、实施机构在内的各种市场主体法人治理结构也更加健全,特别是资本市场也更加趋于成熟。因此,当前也有条件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来实施债转股。
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当然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规范和监管,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所以,市场化、法治化是这次债转股的主要特点,也是与上次政策性债转股最大的不同。 连维良表示。
问题二:哪些企业可以债转股,哪些企业不能债转股?
连维良表示,可以债转股的企业,首先肯定是针对遇到困难的高负债企业,但这些高负债企业必须是发展前景好、产业方向好、信用状况好的高负债企业。文件具体明确了 三个鼓励 类企业,即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四类企业禁止债转股。禁止失去生存发展前景、扭亏无望的 僵尸企业 债转股;禁止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严重失信企业债转股;禁止有可能导致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债转股;禁止债权债务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债转股。
问题三:这次债转股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哪些风险?(来源:南^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