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乍一看标题,仅因为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被罚1.8万,有误导读者之嫌。
实际上是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导致企业向客户支付了12万的违约金而被企业起诉到法院,法官判决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
先还原一下事情的经过:
两名员工是企业的产品检验员,二人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此时企业与客户签订了订单合同,需要二人加班完成产品检测,完不成会造成企业违约。
但二人为了倒逼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故意拒绝加班,造成了订单违约。企业向客户赔偿了12万元的违约金。
事后用人单位将二人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二人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万元。
本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企业可以有条件的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是事从权急,也要视情况来看。
但是公元看来,企业员工一般都属于弱势一方。
换位一下
如果吃瓜群是一名企业主,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在满足劳动者相关调休、甚至提供加班费的情况下,本来订单要求的时间仅、任务重,缺少了必要的工作人员造成订单违约,还要赔偿客户不小金额的违约金,我们也受不了。
但是既然相应工作离了这两名就没法运转,说明这两名员工在企业生产环节是担任非常重要角色的,为何不能及时满足员工续约的要求呢?
企业主自身是否也存在问题?
我们也知道很多企业主强制员工加班,没有加班费,没有调休,大多数情况下,员工为了保住工作,都会选择沉默。
如果真是这样,员工拒绝加班而被判赔偿企业1.8万元,人民日报发声企业家的做法荒唐也就无可厚非了!
而假如作为企业员工,在岗一天,做好本职工作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员工家庭也有紧急的事情要处理没在工作时间之外加班造成了企业的损失,还需要赔偿企业,是否也说不过去?
这个问题引起热议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法院判决员工赔偿,所定义的“紧急任务”的标准是怎样的,法院法官指出员工“任性撂挑子”的标准又是怎么评定的?
既然都是模棱两可的说法,法官凭什么判员工赔偿企业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