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上取款业务,涉及到的会计主体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存款人,一方面是银行。
你所说的存折上取款在借方发生额,是从银行的会计处理来表述的。只有弄清楚的二个会计主体不同的处理方法,你才能理解这个问题。
存款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自己是不会做帐的,只需要有一本存折,就可以看清自己的银行收支情况。
如果存款人是企业法人,当他从银行账户上取钱的时候,银行存款减少,现金增加,会计分录是:借记现金,贷记银行存款。
因为对于企业来说,无论现金还是银款银行都是企业的资产,现金放在自己手里,或者存入银行,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会变化。上述会计分录是广大会计都比较熟悉掌握的,是借贷记账法下的基本会计分录。
但是了解银行会计处理的人不太多。作为银行来说,银行存款并不是银行的资产,对银行来说,企业放在银行的存款实际性质是银行的一种负债,由于资金的所有权是企业,银行存款其实是银行欠企业的钱,类似于其他应付款,银行是需要还给企业的。
当企业把钱存入银行的时候,银行你应该记入贷方(负债的贷方表示增加),而当企业支取的时候,银行应该记入借方(负债的借方表示减少),银行机构账面上,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应在贷方表示,表求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余额。
银行存款账户对于企业和银行来说,其性质是截然相反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存折上取款时,银行会计要记入借方发生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