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企业未停工,可发正常工资吗?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这个问题的起源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12条内容,题主属于断章取义来问的,第十二条原文如下: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条说的是如果单位的停工停产原因不是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的,那么在停工、停产后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也就是说停工30天或以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原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停工的日期超过了30天,但是在停工的期间劳动者又正常提供了劳动,那么这个时候单位仍然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如果说劳动者没有在这期间提供劳动那么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费。

并且这条规定说的是企业停工后员工工资可以少发,而提出的问题是企业提供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工资是否可以多发?这就要看站在哪个角度了。如果是站在员工的角度,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工资可以多发,那员工肯定是开心的,也是乐意的,这是巴不得的事。但是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若是愿意支付正常薪资,那也是可以的并没有违反任何的法律法律法规,如果是按照这样的法律法规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也是可行的。

因此其住的问题问的就是某条法律法规的上下限问题,因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下限,只要不超过下限都是合法的,而题主的问题显然已经在触碰上限了,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在这期间,如果单位还是按照正常薪资发放员工的薪酬,说明这家单位的财力还是比较雄厚的,可以支撑起员工在未复工期间的全额工资,可见福利之优厚,这种单位往往是大家心驰神往的,当然也欢迎提出将这样单位这工作机会提供给更多人让更多人也享受到这样的优厚福利,因为确实存在一些财力薄弱单位,2月份连去年12月的工资还没有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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