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央行的公告只是重申了这一法律规定。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通过手机等移动支付的支付方式开始流行。相比传统的人民币现金支付,移动支付具有手续简便、管理高效等优势。在争夺移动支付的战场上,银行一败涂地,现在市场上占有率最高的就是支付宝和微信。为了抢占市场,两家也是使出了浑身解数:首先是宣传无现金化,使得移动支付更加深入人心。目前这种宣传手段已经被央行所制止。其次是大肆撒钱,用钱笼络商家和消费者,增加消费者使用其支付方式的粘度。
对于商家来说,移动支付确实是有吸引人的地方:第一是方便消费者,第二是没有假钞和找零烦恼,第三是有利于销售数据管理,第四是可以享受平台促销和优惠。因此,不少商家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反而使得人民币现金成了不受商家待见的支付方式。
此次央行公告,再次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不管支付方式如何进化,人民币现金的支付方式永远受法律保护。否则如果任由事态发展,以后有可能出现人民币现金被边缘化的危险:如果大家都不接受人民币现金,那么再发行人民币钞票变得失去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