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可以,但是这样相当于增加了一层嵌套,在基金层面上,两层募集两层管理,相当于增加了成本,这样不是降低收益就是增加借款人成本。所以,不推荐这么做。另外还有如下的问题:
首先,私募基金的债券型资产目前没有被正式定为,主要集中与非标资产的其他类私募基金,而剩下的主要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所以,将P2P的债权打包成为债权包利用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工具,就基本无法实现。
如果利用P2P募集资金后投资于私募基金,而该私募基金不是债权转让的产品,是投资于其他领域,那么就相当于分拆私募基金变相的提供低于私募基金最低起投金额100万个人/1000万机构的标准,那么就是违法违规的。
另外,题主主要说的是P2P鱼龙混杂资产不清楚,甚至虚假横生而私募基金由于具备备案等公示信息相对能够安全点,所以,利用私募的备案平台提供真实性保证。
但是现在整个市场需要的不是一个平台提另外一个平台的保证,而是各自的平台主要的自律性经营以及信息披露监管的穿透和到位,这个监管层都在处理了,包括P2P机构的实地调查属地强化管理等都在进行,而私募也在逐步完善其法律法规文件,包括证大大在内还有中基协都在查缺补漏,这两样东西在我国还是新生儿,充其量还是个小学生,正是修枝剪叶的时候,这场风暴让很多问题暴露了,也是砥砺前行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