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每到年关,欠租、负债的人必须在这时清偿债务,“富人过年,穷人过关”,过年就像过关一样的艰难。现在也一样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诚信的体现。
再回到这个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个伪命题。国家现在没有这样的法律,以后也不会立法以刑抵债。所以,也就不存在债权人怎么看的问题,否则,钱没了,债务人也坐牢了,岂不双输?
若非要聊这个问题不可,那就权当拉闲篇。
以刑抵债,个人理解就是,债务人欠款不还,用刑法(罚)冲抵债务,债务人接受刑事处罚,而免去其还款义务。假设,有这样的法律,就债务人而言,他可能自愿接受处罚,可以被动接受处罚;就其履行能力而言,可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还债。可以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无论如何,自愿也好,被动也罢,既然有了法律,就不是你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了,毕竟坐牢就没有债了。可转过头来看债权人,他一无所获啊,或者说只能从心理获得些许的平衡。这样对建设和谐社会,保证交易安全是没有益处的。
可能有人会问,现行法律不是有一个罪名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啊,是有。但这个罪不是以刑抵债的罪名啊,承担刑事责任后并不会当然免除债务人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首先,这个罪名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纠纷(比如债务纠纷)而且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这时候债务人就变成被执行人了。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这个罪,它惩罚的是“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不是以刑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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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闲聊至此,只当作了次普法,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