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高利贷的危害都有所耳闻,虽然不是每个人都涉及或接触到这个行业,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高利贷一直存在我们身边。
有些借款人明知对方放的是高利贷,但是还是要借,原因就在于其对高利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错误的认为借了高利贷后对方也不敢将自己告上法庭,误认为法院不但不会支持对方的诉求,还会将他们绳之以法,所以借款人想钻“借了不还”的法律空子。
但是其实借款人有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法院根本就不会支持借款人超越法律法规以外的诉求,受法律保护的本息还是要借款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
首先,是否属于“高利贷”由法院认定,不是借款人想当然的认为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
有些借款人对“高利贷”的界定有一些了解,知道超过36%的利率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且不说法院最终核算的实际利率到底能否达到36%的标准,即使最终被认定为高利贷,借款人依然要偿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本息,绝非“完全不用还款”。
一: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高利贷”认定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通俗理解就是借款利率在36%以上的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36%以上的利率无效,不用偿还,假设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利息的,法院支持予以返还;利率在24%-36%间的部分,已经支付了利息的,出借人无需偿还,尚未支付利息的,也不用再支付,即维持现状不变;而24%以下的部分,包括本金在内,均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必须予以偿还。
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高利贷”认定标准:
2020年8月20日起,央行对“高利贷”有了新的界定,即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将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标准。
而7月份一年期LPR为3.85%,即利率超过15.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比之前的36%相当于折半了。
那么本次调整后之前签订的借款合同适用该新规定吗?最高院修订的借贷规定第32条也作出了说明: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按照借贷规定确立的新规则,8月20日尚未履行完毕的民间借贷,都应当执行新规则,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5.4%。
也就是说2019年8月20之前的借款合同同样受“15.4%”的约束。超过15.4%的,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要求重新定价借款利率。
小结:综合以上新老“高利贷”的界定方法,可以看一下自己的借款合同,到底是否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是“高利贷”就是“高利贷”,一切界定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且实际利率的最终核算以法院为准。
另外,即使对方借给你的是高利贷,在合法的利率范围内的本息也需要你正常履行还款义务,这部分是“赖不掉”的。因此对方在你不还款的时候肯定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不是什么所谓的“明目张胆”。
再者,即使出借人触犯了出借高利贷的相关法律,其可能面临刑罚,但是你的债务不会因此消失,这是独立的两个案件;
高利贷出借方向法院起诉借款人确实可能暴露其犯罪事实,比如可能会触犯“高利转贷罪”,属于犯罪行为。而一旦触犯“高利转贷罪”,出借人可能面临刑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但是出借人触犯刑法、接受刑罚是他自己的事情,与你履行还款义务没有冲突,这是两个独立的案件,不会因为对方触犯法律就不需要你履行偿还义务,你该还款的还是要还款的。
结语:
所以,综上所述,首先,是否属于高利贷还是留给法院去界定吧;
再者,即使是高利贷也可以起诉逾期不偿还的借款人,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最后,即使出借人因为放高利贷触犯了相关法律,他们接受刑罚是独立于你偿还义务之外的,借款人的债务并不会因此而消失。
当然了,如果他们采取了不适当的催收手段,借款人也可以举证或者反诉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