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吗?三个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按照现行法律,可以得出的答案,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另当别论。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所谓的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注意: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

-----------------------------------------------------------------------------------------------------------------《民法典》的相关变化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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