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银行存管的P2P网贷平台再暴“雷”?银行是否有义务为平台的暴“雷”而买单?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自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P2P网贷平台经历了萌芽初期、井喷式增长再到如今的“监管严”三个时期,对于投资者而言,不仅体会到其成本低、借贷效率高所带来的便捷优势,也深切的体会到P2P网贷所存在的规则漏洞,资金去向不公开化以及较为严重的挪用资金“跑路”事件。

随着资金存管制度的推行,数家平台又再次暴“雷”,平台跑路,银行则成为了投资者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银行是否有义务为平台的暴“雷”而买单?我们从银行资金存管制度的立法轨迹对该问题做出解答:存管银行,很难对跑路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赔偿责任,除非银行明知网贷平台违法犯罪还与之同谋或违反了“一致性审核责任”。

与银行资金存管紧密相关的第一个法规是2015年7月14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仅肯定了P2P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而且关于P2P的银行存管的必要性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回答。

该《指导意见》第二条从宏观层面对从业机构之间的相互合作予以鼓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同时,第十四条提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该意见虽然效力级别仅为行业规范,但可从中窥见出监管层对P2P网贷行业规制的决心,第十四条通俗来讲,就是要尽可能地断绝P2P网贷平台“触碰”到客户资金的可能性。

银行资金存管的第二个法规是2016年8月24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法规的效力级别相对较高,提升到部门规章。

《暂行办法》对于银行资金存管的规定较之于《指导意见》更为精细,不仅强化了《指导意见》中“分账管理”的规定,而且明确了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且基于大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护的重要性原则,对于资金存管机构在信息收集,信息用途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外,该《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具体列举了资金存管协议、报送数据义务、资金划付核算等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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