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备案登记或被注销备案登记,但实际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月28日, 广东省金融办发布《省金融办 广东银监局 省网信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金〔2018〕14号)(下称《通知》)。
《通知》在加强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坚持穿透式监管,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落实银行存管与落实属地责任等26个方面进行强化说明。
将对备案后平台评估分类
广东省明确,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据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了解,2月14日,广东省金融办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稿(下称《备案登记细则》),要求已存续的网贷机构需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递交申请备案登记材料。
《通知》要求,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
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备案登记细则》明确,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广东省金融办将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广东银监局进行共享,为后续日常监管提供依据。
据了解,广东省金融办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或会同相关部门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登记细则》也规定,新设立网贷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需承诺同意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