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观点发表者的原话拿出来,才有可能提出正确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如果断章取义,就有可能使问题复杂化,并对发表观点者产生不利影响,甚至会误导观众、误导舆论、误导消费者和投资者。
我们注意到,郭广昌的原话是这样的:“我从来不看好P2P,我不是说所有的,但基本上都是骗局。一个金融企业的核心就是风险的定价能力,无论用大数据也好,用产业经验也好,用你的产业链上下端(的资源)也好,离开这种(风险定价)能力,其他在做的基本都是耍流氓。”
很显然,郭广昌的话两两点不能忽视。一是不是所有的P2P都是骗局,而是基本上;二是抗风险能力是衡量P2P平台是不是骗局的关键。
从前者来说,既然郭广昌不是说所有的P2P都是骗局,就不应该用都是骗局来转述他的观点。不然,对郭广昌不公平,对P2P也不公平。而实际情况是,能够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够充分评估自身风险定价能力、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P2P平台并不多。正是因为不多,才会导致问题不断、风险不断、跑路不断、P2P的案件不断。从这个角度来讲,郭广昌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是值得有关方面重视的。
从后者来说,无论是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抑或与钱打交道的机构,风险能力(包括抗风险能力、风险定价能力、风险防御能力、风险化解能力等)都是衡量企业是否案例、是否可靠、是否应当支持和鼓励的关键。如果连风险能力都不具备、都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这样的公司,必然会带来问题,会造成极差的社会影响。P2P所以广为诟病,就是因为具备风险能力的实在少得可怜,甚至可以用手指来数。更重要的,多数P2P平台,还脱离了相关法规的约束,业务范围完全脱轨。在这样的情况下,说它们是骗局,一点也不为过。如果严格按照相关的金融法规,甚至可以这样说,多数P2P平台的投资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影响比较大的、后果比较严重的,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今后在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过程中,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出现的,只要开展金融方面的业务,只要与钱打交道,就应当对其风险能力进行评估。达不到抗风险能力条件的,要坚决禁止,切忌为了一时之需,盲目发展,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尤其是严重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