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核销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当前小额业务方兴未艾,核销作为信贷闭环运作中的一环,其有效运作对于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本文针对我国金融机构个人贷款核销的现状,核销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应的政策建议。

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依据相关财务政策及核算规定,对呆账资产损失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呆账核销是金融企业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在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减少不良资产、准确核算损益、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金融业对小微贷款业务的不断重视,小额贷款、个人经营性的抵押贷款业务发展迅猛,即使在监管部门表示对此类业务应提高不良容忍度的背景下,小额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呆账核销问题已经摆在台面现状


一、各家银行都建立了呆账核销制度,但是专门针对个人贷款业务呆账核销的制度很少。


目前,各家金融机构都根据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了本行的贷款呆账核销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而且各金融机构制定的核销办法一般会比财政部制定的原则更严,不能突破财政部所规定的核销条件。由于长期以来,各家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更多的是对公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大多以有房屋抵押的为主,因此,在其所拟定的核销制度里面,专门为个人贷款量身定制的规定很少。据了解,交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出台了针对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二、各家银行对于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的需求差异较大。


目前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在上市前就进行了不良资产剥离,资产质量的考核压力不大,且个人贷款的占比也不多,所以对于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的需求并不紧迫。而邮政储蓄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重点从事小微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于个人贷款核销的需求则较为急迫。


三、个人贷款核销的实践不多,且集中于抵押类贷款。


由于要求对外保密,关于贷款核销的报道非常少。具体到个人贷款的核销实践方面,由于个人贷款核销比较容易出问题,操作不慎经常会有道德风险,因此,各家银行实际操作很少,大多采取了剥离的方式。目前,在核销操作上,较常出现的是助学贷款、涉农贷款和抵押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存在的问题一、个人贷款呆账核销无针对性政策。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对公司贷款、信用卡和助学贷款的呆账核销做了比较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目前的小额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呆账核销,针对性的条款较少。在核销依据中,更多只能向涉农贷款、中小的对应条款里找依据。


二、个人贷款核销的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中有7项呆账核销条款中明确提出,将 财产清偿证明 或 遗产清偿证明 作为核销的要件。这两项证明文件目前对于自然人而言,均无明确机构可以出具。对于财产清偿证明,目前由于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因此,没有机构能够出具此类的法律文书,在核销的操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加大了个人贷款核销的难度。而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个人贷款呆账核销不及时。


当前金融机构拥有核销贷款的自主权,不需向财政部报批,但由于缺乏个人贷款呆账核销对应的制度依据,且核销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金融机构在个人贷款核销方面都存在不能及时核销的情况。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到现在为止只核销了公司贷款,并未对个人贷款进行核销。个人贷款呆账损失主要是通过其他贷款的利润来弥补,并由各支行自行解决。呆账核销不及时,增加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考核的负担。


政策建议一、建议完善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结合当前各家金融机构都越来越重视小微贷款,小微贷款业务量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对小微贷款的核销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拟订专门针对小额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呆账核销的条款,同时,在拟定具体核销条件的要求时,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如应与工商部门协调,规范全国范围内对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注册、注销管理(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区对于终止经营的实体,直接更换成新经营者的名字,而未采取注销的方式);在呆账核销的要件上,比如 财产清偿证明 和 遗产清偿证明 ,可寻找替代的证明材料。这些针对性条款的出台,将大大增加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处理好 新规 和 历史呆账 的关系。


我国呆账核销的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年轻的金融机构,其相关制度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缺乏操作实践,银行核销制度的出台一般在业务制度之后,造成核销制度里提到的要件没有在以前的业务操作中体现,自然在核销的操作中无法提供对应的要件,这时采取后补的方式,有的也无法再补充相关的材料,造成最终无法核销,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存在。因此建议在制度中,明确对于既往历史的呆账在核销过程中,相应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来源:鑫台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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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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