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贷款本金18000元,分期期数27期,每月还款1185元,此为等额本息还款法,依此计算的年利率应为55.8871%,为何月贷款利率1.750%(年利率为21%)呢?若贷款本金18000元,分期期数27期,月贷款利率1.750%,则每月偿还本息额仅需842.23元,为何借款人每月又要偿还1185元呢?(见下图)
经分析:每月偿还的1185元系由四部分组成:
a、每月偿还的本息;按月贷款利率1.750%计算的,每月偿还本息842.23元。
b、月客户服务费;贷款本金18000元 X 0.364% = 65.52元。
c、月贷款管理费;贷款本金18000元 X 1.458% = 262.44元。
d、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
四项合计,借款人每月偿还1185元。其中每月偿还的费用达342.96元。
而借款人每期偿还1185元,共10期后,已偿还本金5707.52元,已偿还利息2714.82元,已支付其他三项费用3429.6元,尚有本金12292.48元未偿还。(见下图第10期的贷款余额)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捷信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292.45元、利息793.87元、违约金240元,共计13326.32元的诉讼请求(未支持原告贷款管理费5228.72元及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6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某支付服务费1114.35元的诉讼请求,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应另行处理。
裁判理由:法院以利息、违约金、贷款管理费、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保险手续费等总计超过年利率24%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条规定,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从而作出部分支持原告,部分未支持原告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