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虚假贷款合同”令人起疑,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会伪造借款人的公章印鉴,只为了替借款人做展期?
贷款展期的受益人是借款人,为什么不经“主贷人”(我理解为就是借款人)同意?银行自行其事,做这样的目的何在?
如果题主所说事实存在,那么银行伪造贷款合同和借款人印鉴,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不惜以涉嫌犯罪的手段,只为了维护借款人利益,让人难以理解。
通常情况下,贷款展期对银行和借款人都有利,只有可能对担保人的利益构成损害。因此,如果说借款人不同意展期,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