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别人用 差点倒遭一钉耙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都说人只有在遇到困难需要朋友的帮助的时候,才看得清谁才是真正的朋友。但当自己的困难解决了的时候,可千万不能把无偿提供帮助的“真朋友”拖下水。这不,家住酉阳的吴杰丽,就因为帮助别人而自己“被搅进浑水”,真的是后悔莫及。

2013年5月22日,家住酉阳的陈小英因资金困难,请求朋友吴杰丽为其在邮政银行贷款5万元,并由另外一个名叫杜东东的为该贷款担保,贷款期一年,利息按年利率计算。陈小英领取5万元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9日。2014年8月23日,贷款逾期,吴杰丽向陈小英催收,但陈小英无力偿还。同时,吴杰丽出具承诺:承诺偿还吴杰丽在邮政银行的贷款5万元和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0日开始计算。2015年4月29日,由于还是没有还款,邮政银行便起诉吴杰丽和杜东东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随后不久,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吴杰丽和杜东东偿还邮政银行借款本金及拖欠的利息。判决后,邮政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杜东东履行了还款义务。2017年6月15日,杜东东诉吴杰丽追偿权。之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吴杰丽支付杜东东代为履行偿还银行的贷款及资金利息。判决生效后,杜东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10日,吴杰丽履行了人民法院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陈小英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偿还吴杰丽借款本金和利息。无奈之下,吴杰丽诉至法院。

酉阳县人民法院庭审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小英向吴杰丽借款的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对吴杰丽要求被告陈小英偿还本金5万元以及从2014年8月10日按年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陈小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杰丽借款本金5万元;并从2014年8月10日按年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陈小英不服,遂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帮人要有度,贷款须谨慎。“如果你自己的名义贷款帮别人,那么对方如果出现不还款或者其他的违约情况,你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你的信用记录上还会留下不良记录;如果你是为他人在贷款过程中做担保,对方出现不还款或其他情况,你则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追究你的责任或要求你履行义务,如果你是作为联系人签名,则没有什么问题。”黔江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果帮别人贷的类型属于是高利贷的话,那么肯定是会犯法的,所以说在帮助别人贷款的时候一定要谨慎起来,即使是最亲的人也是不鼓励他们去借高利贷的,如果说是有困难的话,你可以让他去走正规的渠道贷款,这时你可以选择去帮助他,不过也是要看你帮助的人有没有还款能力了,要不然等到期的时候他没有还款的话,就需要你去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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