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衡水大病保险怎么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和报销范围
一、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调整
根据《河北省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告》(冀人社发[2018]284号)法规,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调整为每参保居民60元。根据《河北省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重要工作的通告》(冀医保发[2019]13号)法规,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调整为每参保居民75元。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仍执行每参保居民75元。2021年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暂按每参保居民75元标准提取。
基于上述原因,将原细则中“2017年大病保险基金按照每参保居民40元标准提取”调整为“2021年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暂按每参保居民75元标准提取”。
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根据《河北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重要工作的通告》(冀医保发[2019]13号)法规:
1、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自2019年起,将“个人自付的符合相关法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的报销50%”调整至60%,其他各段报销比例不变。2021年仍执行此报销比例。
2、加大对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本细则增加了建档立卡人员报销相关法规。
三、增加了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相关内容
2019年,我市实现了参保居民全国范围内居民大病与基本医保“一票制”“一站式”结算,为此本细则对结算模式调整为市域外大病保险费用即时结算。
三、对象与范围
按法规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即视同参加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生效。对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在跨年度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报销;未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只报销参保年度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按法规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上级法规的医疗费用。
四、待遇标准
“起付线”原则上按上年度统筹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省调整后,按相关法规执行调整。
分段报销:参保居民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超出1万元(起付线)以后进入大病统筹报销,按自负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各段报销标准在参保居民各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021年待遇标准:个人自负的费用在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1万元)的报销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5万元)的报销70%;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销90%。每人每年报销最高金额为30万元(年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