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参保工伤保险并按时缴费,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二)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后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
二、申报材料:
(一)《南宁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原件1份;
(二)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的,需提供:
1.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证明资料,验原件;
(1)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2)属于交通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的,需相关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调解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生效的民事裁判法律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4)证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
2.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2)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3)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并区分以下情形提供相应资料,验原件;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且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职工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四)认定工伤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死亡证明、供养亲属证明等资料,验原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
(六)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及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七)自治区、市(县)经办机构法规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