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五级和六级享受哪些待遇赔偿

发布时间:2023-08-19 16:33:11 来源:网络投稿

重庆工伤五级和六级享受哪些待遇赔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规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

拓展:

重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一览

万一不慎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应该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申报工伤,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在申报过程中,需要记住一下时间节点:

(一)工伤备案(时限:3日)

发生工伤后3日内(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二)工伤认定(单位为30日,个人为1年)

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用人单位未按相关法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三)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时限: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

职工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后,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四)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时限:15日)

对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通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时限:1年)

自生效的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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