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交强险,三者100万,不计免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是否需要垫付费用?

发布时间:2023-08-19 14:33:27 来源:网络投稿

发生交通事故,一旦涉及人伤,垫付住院医疗费用是在所难免的事。一般就是三种处理方法,对方垫付、保险公司垫付、受伤的一方自己支付。

那么这三种处理方法都有都有什么利弊呢?垫付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我们一起来看看。

对方垫付

一般情况下,发生车祸,涉及人伤,受伤的一方都会要求对方先行垫付医药费。

01、我的建议是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在交警没有划分责任的前提下,就匆忙垫付医药费,后续责任划分不是自己的责任,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那么你垫付的医药费是很难拿回来的,现实生活中,受伤的一方多数觉得自己就是占理的,扯起皮来也是伤精费神。一般的交通事故,自己占多大责任,按照常理也能分析个道道来。

02、车祸发生后,有人受伤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这种情形。建议有限度的进行垫付,以救人为主。一旦对方最后不治身亡,在后续调解上也会占据一定的主动。不要采取网上流传的“不理睬、不垫付、不探望、没有钱”三不一没行为,那样只会激化矛盾,与己没有任何好处。

保险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一般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接到驾驶人员的报告后应当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初步认定后,伤员的医疗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付额度中进行垫付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人伤事故,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的,可申请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伤者救助费用。没有交强险,逃逸或者不够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事后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简单说,伤者住院,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1万元医疗费(死亡伤残可垫付12万),即使购买三者险,也不能立即垫付,只能事后理赔。

如何申请保险公司垫付?

请交警大队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向肇事车辆驾驶人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法院对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保险公司在接到上述垫付函或裁定书,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经核对,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受伤的一方自己支付

对于受害人,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毕竟命是自己的,不要做那种对方不付费就躺在地上等着扯皮,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如若自己垫付了医疗费用,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总结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虽然司机有救助伤者的义务,但并没有先行垫付医药费的义务,最终的选择权还是在司机自己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甚至致人死亡,我想每个驾驶者都不会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了,我们要积极面对,毕竟今天我们可能是致人受伤的一方,明天我们可能是受伤的一方。

站在个人角度看,既然发生了事故在没有划分责任之前,那么救人应该排在第一位,不过,在积极救人的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作出相应的选择,如果经济条件不错先行垫付也未尝不可,如果经济条件有限可以选择等待交警处理。不过这样做都应该遵循一个大前提,那就是收集好证据保护好自己,然后再尽最大可能去帮助受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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