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二手房等合法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4)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即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已付购房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60%;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或第三方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6)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