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下同)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贷款流程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工资收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簿索引页及单页复印件一份(集体户口提供本人户口单页);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单页复印件一份;户口簿不能体现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籍所在区域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再婚的申请人,须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4、购房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注:如已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5、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开发商印章);
6、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如购房合同中附平面图、配置图,无需单独提供);
7、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8、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一份(未办理联名卡的申请贷款,可现场办理);
9、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