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有效身份和居住证明;
4、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不低于政策规定比例;
5、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可合并计算;
7、对具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8、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9、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10、没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