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还是会有影响的,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可能有几段在岗职工的经历,也有几段灵活就业人员的经历,这是不奇怪的,由于缴费基数等方面形成的差异,企业职工改成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其实是有差别的。
我给大家讲讲我的亲身经历。我在从机关单位辞职以后,一直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从1999年到2008年这段时间都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老家缴纳的,直到2008年我才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转到重庆工作的单位,直到2015年7月办理退休。在我社保缴费记录中我查了一下系统登记的情况,大概是这样登记的,具有连续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在岗职工。也就是每一段的缴费情况,社保部门的记载都是非常清楚的,灵活人员缴费的年限,一般都要记载为具有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职工一般就记载为公司的名称。
但是不管你是灵活就业人员也好,还在单位在岗职工也好,缴费年限都是累计来计算的。同样是我,在我的缴费年限中,既有视同缴费年限,也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还有单位的缴费年限。但在办理退休时,都会将这些不同的缴费年限拉通来累计计算,在计算出一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在计算基础养老金时,这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是非常关键的,在退休前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比较固定的情况下,平均缴费指数工资越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就会越高。
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后,其实缴费方式、养老金计算的方式等都不会变化,但是变化的是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在单位缴费时,除了单位缴费部分以外,个人缴费部分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的,只有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才能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但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以后,由于本人没有工资收入,也无法确定的每月的收入是多少,所以只能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由于上一年度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每年不一样,而且都是处于增长的态势,所以和在岗时的缴费基数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由在岗职工缴费以后,后来因为离职辞职的原因,改成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来缴纳养老保险,两者的缴费基数是完全不同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可能高于按照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有可能低于按照单位职工缴费时的缴费基数,由于缴费基数的变化,导致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差别比较大,同时对个人账户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养老金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是这种变化和影响不是因为有单位缴费改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造成的,而是由于缴费基数的不同造成的。
综上所述,由企业职工改变成灵活就业人员,只要还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的计算和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计算方式没有变化,但由于缴费基数的变化,导致平均缴费指数工资的变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变化,两者的养老金是有明显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