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用人单位完全是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操作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单位发给你基本工资就是单位垫付的生育津贴的一部分,待生育津贴达到单位账户来,只存在多退少补的问题,不能重复计发。
所谓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我想这里是解释的非常清楚了,不用我再多说。一般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险,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用人单位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如果作为单位女职工,单位没有缴纳生育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这些费用都是需要有用人单位来承担的,这对用人来讲会增加大量的人力资源成本。
生育险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个人不承担生育险的缴费责任。除了医疗费用外,生育津贴也是一笔比较大的开支。缴纳了生育险的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单位不再计发工资,而是由生育基金来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例如张女士,在公司上班时,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时间超过一年,那么她在生育时,就可以享受生育险待遇。每月生育津贴的待遇标准为张女士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假如张女士所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如果张女士在住院期间已经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每月5000元,按时计发了工资,那么计划生育基金到位以后,就应该补发给张女士1000元,如果张女士的工资为每月7000元,所以公司可能就要扣除张女士1000元,这也是合法的,不扣除也是合法的,就要看公司是不是计较这点得失。计发期限按照正常的情况是98天,如果难产的就是113天。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的规定来进行计算。
你在生育期间,单位发给你的基本工资如果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只要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差就完全没有问题,如果单位发给你的基本工资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那么如果单位要你退回多余的部分也是合法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单位工作和生育津贴是不能重复享受的,单位发给的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只能享受一项,但标准不能低于生育津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