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9 10:01:12 来源:网络投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以下是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从2017社保年度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70元调整为5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150元。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 家庭医疗共济网 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抵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


三、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从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外来从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最高限额从原来的200元调整至400元;满6个月不满2年的,从400元调整至800元;满2年以上的,从1000元调整至20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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