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3-08-18 19:51:53 来源:网络投稿

大家好,之前一直在论坛里看各位的帖子,现在我先整理一部分练习练习,未免整理不到位,怕误导大家,所以里面有的涉及内容是我从网站上抄录下来的,这样准确一点,以下几个问题是针对我们这边的医疗一般情况,如有医疗/疾病特殊情况,可以具体再深入询问地方社保中心。

一、门诊:

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每一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个人自负600元、退休人员个人自负400元后,在规定限额内(在职职工3800元、退休人员4500元)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在市区B级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的标准结付;在市区定点医院、B级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结付。

二、住院: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根据全年费用累计情况分段按比例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也可用往年个人账户结余金额予以抵冲。

2.参保人员在结算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6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在职职工300元,退休人员200元。

3.当年度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4.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5.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6.参保人员出院划卡结付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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