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这显示了企业在用工方面的强势地位。很明显企业摆出的态度就是你爱来就来,不来拉倒的样子。
第二,工资的解释权。
劳动者在劳动用工方面确实不占优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工资议价,也往往会存在着被用人单位误导的情况。劳动者往往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为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熟悉有关的规则制定。
比如说好的月工资是5000元,实际上基本工资只有2000元,其余的是各种绩效、考核、补贴补助、加班费等待遇。很多职工为了追求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即使有所不满也只能忍了。
第三,降低企业违法的风险。用人单位使用最低工资作为底薪标准,可以在经济补偿金、社保缴费基数、加班费核定等因素上占据优势地位。其实受影响的主要是加班费核定,经济补偿金和社保缴费基数没这么傻,都是按照职工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计算的。
综上所述,企业确实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有自己的一些小算盘,通过合理的调整一些工资的比例,有可能会降低未来的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