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及业务人员没有对免赔额进行明确说明免赔额不产生效力,还有免责条款对该投、被保险人也不产生效力。
这是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知情权以及选择权对于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做的限制性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个也是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拒绝接受免赔额和免责条款,争议当中很难说的清楚。保险公司在正式合同条款当中现在都将此条款进行加大、加粗、加黑字体,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足够注意。
我们再次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特别说明,加大加黑的部分也要足够重视,重点着重关注,及时询问清楚,消除疑虑,以免麻烦。
保险现在已经是人民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抗风险的工具,正确认识,积极使用,愉快投保,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