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社保,人过世了,交的钱能返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3-08-18 17:51:00 来源:网络投稿

刚办完退休领取养老金,没多久就去世,确实很不幸。

很多家庭觉得,参加社会保险等了那么多钱,没领多少养老金就去世,不是亏本了吗?

我们很多人对于社会保险存在一定的误解,总感觉缴纳了养老保险,必须要拿回本来,拿不回本就要求退还缴纳的保险费。有的人甚至还觉得仅退还保险费本金还不够,要求一起补上利息。

实际上,养老保险并不是社会上的储蓄理财产品或者商业保险,不会保障你本金,不会确保你获益。参加养老保险,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来执行。

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后,家庭可以领取的待遇主要有四项内容

首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目前我们参加社会保险,职工需要本人承担个人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

同时,国家也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账利息,每年记发一次。

2016年开始有国家统一公布,2016年是8.31%,2017年是7.12%,2018年是8.29%,2019年是7.61%。这样的利率远远超过我们职工的理财利率了,相当划算。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这种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是企业职工参保缴费,肯定是不会亏本的了,而且利率也很可观。

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个人一般需要按照20%的比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面临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无法退回。

其实,即使不退回,实际上还有下面三项待遇:

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几类待遇,实际上源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7年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社会保险法》中也对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作出了规定,退休人员的相关待遇一般由社保基金承担。

现在这上面的三项待遇,最大的问题是各省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比如说丧葬补助费,最初《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是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二倍,等到1957年退休暂行规定是2~3个月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后来各个省市也都进行了进一步的变化。山东省成了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浙江省是4000元,完全是定额包干使用。也有的地区会按照一定的动态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比如说福建省按照全省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两倍发放,上海市也是社平工资的两倍;宁夏自治区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贵州省是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也有地方叫做一次性救济金或者救济费。《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叫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供养亲属不同发放6个月、9个月或12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一点上海是目前仍然执行,不过会另外发放6000元的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甘肃省是20个月的本人养老金;浙江省是最低1万元,最高2.5万元;福建省是5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河北省和贵州省是20个月的省平养老金;北京市则是20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没有收入来源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放的待遇。上海是570元,如果是孤寡老人或孤儿可以上浮30%,当然并不妨碍享受低保。山东省是分为三个档次,从430元到530元。甘肃省是农村户口330元,城镇户口385元。由于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项功能有的地区已经由低保替代。

综合计算真不一定亏本

以山东省退休待遇为例。山东省公布的2019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基数高达6260.42元和6132.75元。

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就基金6.26万元,再加上个人账户的余额3~5万元。过去我们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一般也就8~10万元。所以,看起来我们亏的概率很低,更何况我们还领了一年的养老金待遇呢。

不过,不管怎样,我们不要把参加养老保险当成一种投资。参加养老保险是一种对自己负责态度,为自己建立的一份长久的老年生活收入来源。对于自己去世以后,不用太操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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